关于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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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9-1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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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公司各所属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5]6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严格按新修订的《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浙江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发表论文的杂志目录(试行)》所列杂志上的论文。  四、根据浙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评聘工作。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见附件)。  五、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须提供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所在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  六、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备条件。  (一)决策类申报对象应至少参加1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培训,根据省财政资助政策,大部分班次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结束后,学习情况将由承办单位直接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中登记,作为申报本年度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实务和研究类申报对象的继续教育形式暂不作明确规定,申报对象可将参加进修、学术研讨和接受远程教育(含公需课程)等学习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上报。  七、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今年高级经济师资格仍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及中评委办公室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及中评委办公室的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直、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须报送的材料,以及申报对象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填入《综合表》相应栏内;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印后才能上报。  (三)《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共4页,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一式20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8份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填写推荐意见后交高评委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8月25日前报市职称评审中心,联系电话:85224993、81503327。申报对象论文、业绩材料等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九、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按照浙人社发〔2014〕99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的要求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有关材料和附件,见附件。

关于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公司各所属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5]6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严格按新修订的《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浙江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发表论文的杂志目录(试行)》所列杂志上的论文。  四、根据浙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评聘工作。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见附件)。  五、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须提供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所在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  六、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备条件。  (一)决策类申报对象应至少参加1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培训,根据省财政资助政策,大部分班次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结束后,学习情况将由承办单位直接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中登记,作为申报本年度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实务和研究类申报对象的继续教育形式暂不作明确规定,申报对象可将参加进修、学术研讨和接受远程教育(含公需课程)等学习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上报。  七、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今年高级经济师资格仍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及中评委办公室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及中评委办公室的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直、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须报送的材料,以及申报对象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填入《综合表》相应栏内;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印后才能上报。  (三)《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共4页,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一式20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8份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填写推荐意见后交高评委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8月25日前报市职称评审中心,联系电话:85224993、81503327。申报对象论文、业绩材料等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九、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按照浙人社发〔2014〕99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的要求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有关材料和附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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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严格按新修订的《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浙江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发表论文的杂志目录(试行)》所列杂志上的论文。

  四、根据浙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评聘工作。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见附件)。

  五、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须提供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所在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

  六、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备条件。

  (一)决策类申报对象应至少参加1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培训,根据省财政资助政策,大部分班次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结束后,学习情况将由承办单位直接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中登记,作为申报本年度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实务和研究类申报对象的继续教育形式暂不作明确规定,申报对象可将参加进修、学术研讨和接受远程教育(含公需课程)等学习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上报。

  七、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今年高级经济师资格仍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及中评委办公室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及中评委办公室的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直、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须报送的材料,以及申报对象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填入《综合表》相应栏内;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印后才能上报。

  (三)《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共4页,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一式20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8份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填写推荐意见后交高评委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8月25日前报市职称评审中心,联系电话: 85224993、81503327。申报对象论文、业绩材料等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九、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按照浙人社发〔2014〕99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的要求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有关材料和附件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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